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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怨》第六十一章:老作家的怒吼声(三) [打印本页]
作者: 念人 时间: 2018-1-6 11:44
标题: 《地怨》第六十一章:老作家的怒吼声(三)
我们必须指出,潘沿美虽然是省乡村厅党组书记,但是,他无权查封《乡村》杂志社。因为,该杂志社是经济核算的新闻事业单位,与一般的行政单位不同。该杂志社设有法人代表王学瑞,他是经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发给其营业执照和出版登记证的,使王学瑞合法行使出版经营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该杂志社‘违法’需要查封的话,也得由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来处理,省乡村局无权查封。这是常识问题。
如果硬把明明白白的‘查封’,说成是什么‘是乡村厅对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又说‘贴封条不应等同查封’云云,这都是强盗逻辑,这是有意为潘沿美耍官本位所造成的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潘沿美耍官本位的严重错误在于:他不仅滥用权力对杂志社查封,而且还将杂志社的法人代表、社长兼总编辑王学瑞拘禁在他的办公室里,使王学瑞失去人身自由,潘厅长胆敢践踏国家宪法;还将编辑部21位编辑人员扫地出门,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直到今天长达三年之久了。这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对干部职工这样公开的政治陷害。试问,这是乡村厅对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么?
事实上,该杂志没有停止。潘厅长非法将《乡村》杂志抢走后,把非法改了刊名的《乡村企业家》杂志,转让给外单位的退休人员私人经营了。所以,把查封杂志社说成是什么停业性关闭,什么工作整顿,什么贴封条不是查封等等,都是一派胡言乱语,目的是为潘沿美的错误辩护开脱。
一宗严重的政治事件
潘沿美将《乡村》杂志查封后,就把非法改名为《乡村企业家》的杂志,转让给外单位一位退休人员潘思贵私人经营。
按国家有关规定:如果《乡村》杂志社要更改名称,首先要征得该杂志社的法人代表王学瑞同意,并由法人代表写申请报告,到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办理更改手续,同时还要办理债权债务移交手续。但是,潘沿美没有征得法人代表王学瑞同意,也没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更没有办理好以上手续,也没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材料,他们就私自将《乡村》杂志改为《乡村企业家》杂志,另立编辑部,另起炉灶,另设银行帐号,并将改名的《乡村企业家》转让给外单位退休人员私人经营,这是非常错误的。潘沿美这样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潘沿美这样违法违纪的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当时,担任广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周英,曾对此事作了批示:“如果情况属实,应给予必要的干预。”
潘沿美将杂志非法转让给私人经营后,还来个弄虚作假。为了掩人耳目,该杂志表面上是挂着‘广南省乡村厅’和‘广南政策技术研究会’合办的牌子,但实际上是潘沿美已将该杂志转让给外单位的退休人员潘思贵私人经营了。他们的编辑人员,都是从社会上临时聘用拼凑的。他们缺乏办杂志的经验,本身也缺乏应有的编辑思想和业务水平。特别是由他们经营的《乡村企业家》离开了《乡村》杂志的办刊宗旨,完全脱离了我省乡村的实际情况,失去了作为广南省乡村厅的政策指导性机关刊物的作用。他们只是利用《乡村企业家》杂志赚钱,因而也就失去了杂志作为党的宣传导向作用。于是,在1998年第8期的《乡村企业家》杂志封面上刊登某国家领导人的照片时,下面说明是‘大贪污分子’,对其进行恶毒的政治攻击污蔑,造成了一宗极为严重的政治事件。这一宗重大的政治事件,是我省乃至我国报刊杂志转让给私人经营而造成的极为罕见的例子,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于是,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3月下令查封了《乡村企业家》杂志。
作者: 龙行天下 时间: 2018-1-7 11:17
指明违法处,
点明执行人,
处处都明了,
揭露明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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