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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鄞州区知青成为农婚知青而被剥夺工龄的遭遇说起 人从记事的儿童开始,进入少年长智,逐步迈入热血旺盛的青年时期。青年时期亦可说是祖宗留下的成家立业时期,成家即是缔结婚姻,婚姻又是人生无可避免的必然经历。 婚姻体现在知青中的,可以说有相亲相爱患难与共的返城镇工作的企业知青之间婚姻,也以有患难相助的长驻在农村与农民成婚,后在返城安置到农村企业工作的知青婚姻。按理说,这无论以何种原因形成的知青婚姻,都是必然而又无可避免的经历,而且都是合法的婚姻。 天下知青一家人,四海皆兄弟。他们的共同点是八十年代初返城安置,被有关政府部门一视同仁由政府劳动局招工,同样由劳动部门发放招工安置通知书到人,知青按通知书指定单位报到参加工作。结束了插队农村或远赴支边的背负蓝天面朝黄土的艰苦岁月,按理说应该享受政府的同等政策待遇。 可不同的是岁月苍茫,青春不再。原由八十年代政府部门劳动局招工的知青,到了九十年代期间,被现时分为县以上企业和县以下企业留驻农村企业工作的两大群体。用来划分县以上企业返城镇工作的企业知青名正言顺可按原中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可从下乡之日起计算工龄, 并可与参加工作以后工作年限合併计算为连续工龄;而在县以下企业工作,户籍虽然返城镇,而仍留驻在农村企业工作的,却不能按原中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计算工龄。 让人思索。这是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代代交接中,下一代班子不认前一代班子的帐?还是时过境迁?原本同样由政府劳动局一视同仁招工的知青,如今己步入夕阳年代失去自力养生度日的老知青,却被活生生地说成是安置县以上企业工作知青可计算工龄,而安置县以下留驻农村企业工作的是不符合返城条件的“农婚知青”,可以不能计算工龄。这是谁之过?难道是新旧班子的交接过程中,要让知青成为无辜的牺牲品。 在此是否让人质疑?难道是原县政府在执行返城安置政策时有过错,而如今因其过错而遗害知青,原不应该错误地把知青留驻在县以下企业安置工作?还是现任执行者的过激行为,改旧易新,不分青红皂白,定义当年与农民成婚的知青留驻农村工作就是不符合返城条件, 应该不计算工龄。 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知青婚姻成因的事实情况。六十年代正当这些风华正茂,青春旺盛的十七、八岁受过新中国“天天向上,好好学习”“听党话,跟党走”的十几年教育下的求学子弟,为响应伟人“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号召下,成为六十年代城市青年向农村转移的下乡大军,可以说当时的下乡知青,是解决了当年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城镇就业难的问难。到了七十年代,这些知青大多巳进入婚龄期,在农村这些知青听从伟人的“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教导,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逐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知青兄弟姐妹与农民兄弟姐妹相互间产生了人间恋情,逐步进而建立家庭,应该说是人之常情,符合人生缔结婚姻的必然规律。可如今却因知青农婚,被现任执行者定为不符合返城条件而不能计算工龄的借口,岂不有伤天伦? 细说造成知青农婚家庭也不乏有多种原因造成的。有女知青到了婚龄期,考虑到返城无望,为了找个终身伴侣作为保护神,避免在农村遭受不应有的摧残,而事有愿违地匆匆与农民结成家庭;也有在唯成份论的论调下,造成知青事有愿违地在农村物色贫下中农伴侣以体显自身根正苗红,以使其在农村各个场合中有句话份,不论文化程度,与农民结婚成家。由于这种事有愿违而结成的家庭,有多少家庭因文化程度带来的观念不同引起语言不合,结结巴巴苦度岁月。有因唯成份论给农村人与人之间带来的不同程度的敌视,引成夫妻之间不和或被外界轻视凌辱等等。在年代变迁中,由于国家劳动体制改革,这部分知青原由县政府劳动局发通知书招工安置的正式职工改制为农民承包主下的合同工,后又成为政府领导班子交接后的牺牲品,被定义为“不符合返城条件而安置乡镇企业的农婚知青”,由此带来的本身受到不平等待遇又牵连到其子女,同样得不到同处一片蓝天下农村子女的同等待遇。总之一切的遭遇,是给他们造成了种种不同程度的难以磨灭的终身遗恨。 回忆在返城安置潮席卷农村之间,本是知青得到政府返城安置的福音。有部分思路灵活的知青,大显身手,有的“走后门,挖门路”以顶替等政策 ,有的为了早日达到返城目的,狠心抛弃多年建立的家庭,以“假离婚”的情调骗取配偶信仁,以未婚知青有优先安置的“空子”,返城进入城镇工作,成为现在响当当的城镇职工知青,最终以真离婚抛妻别子,在大城市重建家庭。“孽债”电影中的事实也有农村的现实翻版。这些人如今成了知青的精英,稳当当地享受着国家政策既定的知青下乡工龄计算规定的待遇。反过来有的还因其在政府部门利用不择手段窃取的权力,在各个场合反口说其昔日同舟共苦的插友是依心不足,拢乱政府秩序, 维权作乱, 可谓是“丧心病狂”矣! 可老实巴巴的默默饮受遗恨的知青,在返城潮席卷农村之间,他们是满怀信心,自始自终听党话跟党走,就是在返城安置再度出现就业岗位少,就业难的处境下,他们也还是相信政府会给予他们妥然安置,以后终于又一次无私服从政府调配,接受政府安置通知书,被安置到现时所云的县以下企业乡镇知青厂工作,如今却被称为“不符合返城条件而不能计算工龄的农婚知青”。他们自始自终听党话跟党走的精神,却成为时代的“被”字辈训服者,不禁要问一下:带给这些“被”字辈训服者被某些主事者表榜为“农婚知青”的称号,是福音,还是灾难? 探讨70年代的中央(78)74号文件提出“城乡广开门路,妥善安排知识青年。在农村,要学习大庆的做法,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领导下,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安置知识青年。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办成社队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到农村插队的知青已同当地农民结婚的,要就地就近妥善安置。对于居住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要坚持就地广开门路进行安置,农村社队企业要欢迎他们在那里就业”的有关规定。 可以说这是针对农村知青已同当地农民结婚的现实的实质文件, 知青的安置去向大纲。应该说当年县政府把这些知青安置在农村社队企业工作不是错误的执行? 又由1980年浙革[1979]126号转发省知青办【关于统筹解决一九七二年前老知青问题的报告】文件佐证,应该说知青不应该产生如今这些被人鄙视为不符合返城条件而不能计算工龄的农婚知青遭遇。 再看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这个劳人培(1985)23号特别强调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妥然安置好知青工作,又特别提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 在此可以见证原县政府是正确执行了中央文件精神,是原县政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照中央文件精神,把这些知青妥然安排了工作,应该说是原县政府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后续工作有关计算工龄问题,也就是说到了知青进入退休年代,应该说是现任政府的职责范围,劳人培(1985)23号知青工龄规定应是在知青进入退休年代时,要正式兑现计算工龄规定的政策,可现时这些被原县政府安置在县以下企业乡镇知青厂工作的知青,被说成是不符合返城条件而只能安置在农村社队企业工作的农婚知青,不能计算工龄。这是完全违背劳人培(1985)23号知青工龄规定的拙劣行为。是在与国家坚持贯彻的对知青问题妾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 的精神,根本格格不入的。应该说这些知青是中央(78)74号和劳人培(1985)23号政策颁布令下的下乡知青,应该享受国家确认规定的知青待遇。 应该说上山下乡造就了1700万学子成为早年渴求知识而弃学从农,他们不是时代的弄潮儿,而是时代的牺牲品。带给他们的是上岗无学历,后续改革年代成为下岗的先行者。在返城安置年代又造就了起先一视同仁由政府安置,以后被弄权者活生生地把知青分割为县以上和县以下安置的知青群体,原是知青一家人被分割为两家人,享受不同退休工资、不同福利等极其悬殊且日益加深的不同待遇, 难道这是权力交替下,知青应该成为权力下的牺牲品吗?这是岁月在继续煎熬他们,还是弄权者在捉弄这些老实巴巴的默默饮受遗恨的“被字辈”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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