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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知青李新一发来的文章 (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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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2:3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午寨主 于 2017-2-28 12:34 编辑

往事回忆(续24)    —— 李新一
中  年
                    打 官 司
    法律的尊严,法庭的肃穆,一辈子遵纪守法,从没想到在工作生涯中,因单位间的经济纠纷,还经历了一场官司,多次开庭,从一审到二审,也算亲临了一次,也算锻炼了一回。
    从1982年转业到冶金建筑研究总院环保所,属事业单位编制,1993年转制为国企,财务一直由总院财务处管。在市场经济中,慢慢增多的合同项目仍由总院管,有时也羡慕那些自己注册,自己当法人有经营权的公司。随着改革的大潮,环保所在1990年有了自己的账号,1992年批准在中关村新技术企业注册了中冶环保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但并没有验资。有了法人地位,编写公司章程,自负盈亏,这些内含还只是字面的理解,等打完这场官司,才真正理解了什么叫承担法律责任。
    1994年,凭着多年开发的专有技术,在钢铁厂搞转炉煤气回收,与上海第三钢铁厂签订合同,完成一台转炉设备回收工程。在上海浦东钢铁厂区搞工程,只能在当地找一家施工队具体施工,后来与在上海闸北区注册的金马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一切都在程序中运行,最后工程经鉴定验收,质量合格,为上钢三厂回收煤气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但在给付工程款方面,上钢三厂作为甲方在给付了部分预付款后,因资金紧张,虽然工程完工了,欠的钱却迟迟不能兑现。
    因上钢三厂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我们中冶环保公司也无法按约定给付分包方金马公司欠款。这样的三角债也属正常。我们在北京,欠钱在上海,有很多不便,当时的公司领导同意上钢三厂以钢材冲抵剩余工程款的意见,把这批钢材交给了上海交大实业公司,在我环保公司和交大实业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时,交大实业公司领导考虑到钢材数额较大,为规避风险,没有盖实业公司的公章,而是由实业公司下属在浙江上虞县工商局注册的一个上虞开发部为乙方的公章。由于和交大公司的当事人是熟人关系,盖谁的章也没在意。上钢三厂把钢材交货后,交大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又不用钢材,就是为了出手卖的价高一些,中间拿个差价,为了迎合卖高价的心理,在上海第四军医大学挂靠的某小公司知道这个信息后,精心布局,骗交大实业公司,签好合同,单价较高,在提走全部钢材,支付了很小一部分钢材款后,就人间蒸发,再也找不到人,为此交大实业公司通过法律告军医大学某公司,法律胜诉,赢了官司,但无法执行,也就不了了之。
    到1996年5月初金马公司在上海闸北区法院起诉北京中冶环保公司,一百多万元工程欠款,环保公司成为被告,因没经验,没有提出管辖异议,避开偏向金马公司的闸北区法官,结果在闸北区法院开庭,以事实清楚,判环保公司败诉,案子到了执行庭,我公司被海淀法院强制执行。
    明明是我公司的钢材委托交大公司销售,我们欠金马公司的钱,是因为交大公司欠我们的钱,与金马的官司输了,只好去上海徐汇区起诉交大实业公司及签订合同的上虞开发部,开庭那天,三个法官在国徽下端坐,我和律师坐在右侧,被告两公司各请一位律师坐在左侧,其余人员坐后排旁听,念了起诉书后,双方辩论,实业公司说我没有与环保公司签合同,上虞开发部说我签了合同,但没拿到钢材,都不说自己的问题,我公司请的律师在辩论中,法律条文的运用略显被动。第一次经历这种场面,第一次面对法律争辩,我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也没说太多,主要靠律师应对。
    我公司领导认为,上海人排外严重,又从上海当地聘请了一位上海律师,又一次开庭,我公司请的两位律师和交大实业公司代理人和律师争辩,双方各讲自己的道理。
    上海交大在当地的知名度,会有许多关系和法院疏通。当今社会有理的事不一定能赢,给了我一次极深的例子。过了一段,徐汇区法院一审宣判,我公司败诉。在北京接到判决书,很无奈,伤感,尽力了,还是输了。就这麽算了,又不甘心。
    一审结束,再打二审,要重新交律师费,为了争回这一百万,狠狠心,从北京政法大学请了一名资历较高的律师打二审,律师费七万元。此律师写给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的上诉书,分量要重很多,我又去上海中级法院递交上诉书和审理费。又和律师去上海开庭,双方律师讲各自的辩护意见。
    最后等上海一中院下的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仍维持一审原判,只加了一条,如能执行到军医大某公司的钢材款,应归还环保公司。
    从96年到98年,我先后去上海六七次,从立案交费到判决,作为公司代理人经历了案子的全过程,身心疲惫,有理的事,愣没打赢。但体会了过程,认识了现状,当过案子的被告,也做了回原告,都是败诉,令人沮丧。一场经济纠纷,就这么损失了上百万元,找谁说理啊!
    如果把上钢三厂冲抵的钢材直接付给金马公司;如果在签订钢材转让合同时坚持盖上海交大实业公司的公章,不盖此章就不签合同;如果不仅想到赢利,还要想到风险;如果对合同的审查、把关再严格一些。但是,没有如果。搞市场经济,科技人员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对权利和义务的责任,对各个环节的可能,通过这场官司,让我都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知。
注:第六篇《中年》第五节。未完待续……
欢迎来到《彩云之南》——我的第二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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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1 08:53:51 | 只看该作者
开始全靠婆婆管,
后来终于独立全,
打起官司太头痛,
有理远处去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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