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哥,二零一三年到尾声了,今年国内的大事,薄案审理应该算是一个了。此案尘埃落定,就是那么回事了。薄书记有没有他父亲那么幸运,在政治上还能翻身,有生之年再度辉煌,现在似乎看不到啥希望了。
再说了,对簿的审判,不扯任何政治上的事,只限定在审理他是否在法律犯了那三宗罪的范围内。
我仔细看了他上诉的那十一条理由,以及济南高院对这十一条的审理结论。显然,薄的上述理由都没有被认定,未被采用。
看来,在中国,审理高官的刑事案件有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即在刑事立案前,中纪委即可控制被审查人的行动自由,对其进行是否违犯了党纪国法的立案调查。
也就是说,在中国,一个有党员身份的高官,看他是否犯罪,不同于没有上面这种身份的人,是他要接受两次审查:第一次是党内的,第二次是司法部门的。
我前面讲过,职务犯罪最关键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这个要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那个“明知而故意”。
在济南的两次庭审中,薄熙来是坚决否认具备这个要件的。可是,两次庭审都拿他在中纪委审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即“自书”说事。意思就是,你在法庭说“不清楚”、“不知道”不行,我们认定的是你亲笔写的材料中说你是清楚的,也是知道的。
以上所说,带来了一个法理上的问题:即能不能把非司法机关搜集到的东西作为司法部门可以认定的证据使用?
因为我国法律严格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这些正宗的司法部门才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行使侦查权,其他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可是中纪委肯定会说,我们是依据党给我们的调查权,在对违纪党员进行合法的审查,这不同于司法部门的那种立案侦查。是不同,因为调查的主体就不一样嘛。
可是,我们反过来问,那你有拘押权吗?这个是法律只给司法部门,只有他们才能行使的权力啊。
以上问题,大家可以去讨论。
不管怎样,在中国,你要入了党,还当了官,你就要小心点。因为你要是犯了事,将有两个部门让你写“自书”。反正都是你亲笔写的,不一致也没关系,只认定你认账的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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