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盗车贼之境界,是否有玷污这个词汇之嫌?盗车贼何境界之有?我的理解是盗车贼的境界也是不一样的。“境界”一词,是个中性词,无褒贬之分,只有高下之别。在好长一段时间内,有这样两个新闻性事实总是在我的眼前晃动―― 长春的犯罪嫌疑人周喜军涉嫌故意杀人罪,偷了人家的车,发现后座上睡着一个两个多月的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到永发乡公路旁,残忍地将两个多月的婴儿掐死,埋在雪地里。孩子的妈妈得知消息后,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 无独有偶,据《华盛顿邮报》报道,一对年轻的美国情侣从商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男子惦记着一款手机,他回店里举起手机并拿到窗边,女友为了看清,从未熄火的车里下来,结果小偷上了车,开走了越野车。之后,小偷发现后座上有个半岁的婴儿,他不忍心,打电话给警察弃车离开,留下一句话:what have ldone? 这是两个大致相同的案例,只是发生在不同的国度里,前者尽管有自首情节,但仍然是罪不可赦;而后者因为发现了后座上有一个半岁的婴儿,唤醒了他残存的良知,中止了犯罪,不仅挽救了婴儿,也挽救了一个家庭。同样都是从犯罪开始,但结果竟然是大相径庭,难道说,由此看不出二者境界的不同吗?尽管说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都有所扭曲,但应该说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两个人的境界还是一低一高的。 在两个不同的国度里,相继发生两件同类性质的恶性案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天壤之别的结局呢?由此我想到古代《晏子使楚》的故事。齐国晏子出使楚国,楚王想侮辱他,席间两个小官吏绑着一个人走到楚王面前,说是齐国人,并说齐国要本来就愿意偷东西。晏子回答说:“今民生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水土使民善盗耶?”虽然引述这个事例觉得很蹩脚,但环境对人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三字经》上说:“人之初,性本善”,其实人刚生下来时,人与人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后天的教育对人的性格的形成,品德的塑造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昨天我阅读一篇王大麻子的博文,觉得很有教益,事实正是如此,“法制”是替代不了“法治”的,而人骨子里的东西恰恰是靠着“法治”来确立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都去强调“法制”的震慑作用,而忽视“法治”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这样一来,就本末倒置了,很难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只有多做“防范于前”的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惩治于后”的举动。 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西方国家,包括美国,在儿童起蒙阶段的教育,好多地方确实比我们做得好,老祖宗留下来的一些传统美德在好多人的身上已经是丧失殆尽了。就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以幼以及人之幼”来说,究竟能有多少人能做到这一点,好些人,能孝敬自己的老人,能爱护自己的孩子就已经不错了,根本谈不上去尊敬别人的老人,爱护别人的孩子。长春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能有一点人的良知的话,就不会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了。 单纯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我倒是挺欣赏后面这个迷途知返者,能够知耻而后勇,中止犯罪,浪子回头金不换,其精神还是很可嘉的。而长春的犯罪嫌疑人真可谓是十恶不赦了,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我觉得仍然不可饶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又怎能告慰仅仅来到人世间两个月的幼小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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